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喀什市 经济技术合作,鼓励本市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个人及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吸引更多的资金参与到喀什市的开发建设中来,实现把喀什市建设成为南疆西部的中心城市、中西亚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喀什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以及我市埠外的企业与我市企业合作经营的项目。本市投资者在市内新办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对拉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较大的,与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投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现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
4、改造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举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第三章 投资产业导向
第四条 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农、林、畜、果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3、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
4、新型产业:生态工程、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环保、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5、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6、其他行业: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咨询、娱乐等社区服务业。
第四章 服务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投资者实行以下服务优惠政策:
1、凡在我市新办企业、审批投资申办项目实行一个机构协调,即:有关投资兴办企业的立项、规划、审批、工商、税务、土地登记特种行业审核等问题,统一由喀什市招商局(经协办)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解决。
2、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后,各职能部门必须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对属于上级职能部门审批的项目,在转报同时实行“特事特办”,经市政府批准后,非土地征用项目可以边办手续边上项目。
3、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投资规模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名特优产品项目和出口产品为主的项目,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和市政府公开颁布的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给予“政策随项目”的特殊政策优惠。
4、简化登记注册手续。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授权实行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取消其他部门自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个体、私营企业可以直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照(证)手续,减少审批环节,让投资者进一个门能办完应到部门的所有手续。
5、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兴办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服务制度,由市级领导联系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挂牌服务,挂牌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三条:一是挂牌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检查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二是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协助解决;三是制止“三乱”现象。
6、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7、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重点扶持,设为重点发展企业。所有执法部门对重点企业应积极开展帮扶工作,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贯彻“企业问题我指出,企业违法我查处,企业有难我帮助,企业发展我服务”的原则,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8、纪检、监察、物价部门要严厉及时查处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因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投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购买市国有企业一次性交清款项的,给予资产评估总价值15%-20%的优惠,一次性交不清款项的,允许在3年内分期付款,不计利息,但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出售价的50%(集体企业可视情况参照执行)。
第八条 凡购买我市破产国有、集体企业并安置原企业职工80%以上的,超过80%的部分,每人以1.5万元作为安置费,从转让企业产权价格中予以扣除,对购买方给予补偿优惠。
凡买断、兼并、改组后所需办理的一切变更手续费,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六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投资者来我市新办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投资者来我市新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2、投资者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3、投资者在我市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投资者,经喀什市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4、投资者在我市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技术转让有关的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未列的税收优惠,按国家及自治区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第七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 投资者在喀什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厂、兴办企业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及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土地的,可凭用地申请报告,向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规划部门应优先进行前期规划、选址,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市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上报地区国土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按国务院55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者经营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按照规定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报经喀什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按规定优先办理续期手续。
第十二条 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用地、市政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以批租、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投资者以批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可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减免批租金的优惠。
2、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先缴纳地价款的60%,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40%的地价款可在规定年限内分批付清。
3、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完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批租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批租期内可以依法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依法出租、转让和抵押土地使用权。
投资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合资、合作的方式创办新企业。
第十四条 新开发的国有土地,用于节水型农、林、果、畜、禽生产的,免缴土地年批租金5年。使用城镇规划内外的戈壁,非宜农荒地,免缴土地年批租金10年。
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经济开发园区投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出让年限在20-30年(含20年),可分别免交20%、25%、30%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出让年限在30年以上的,免交50%土地出让金。
市建设局和国土局对建设选址,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意见。
第八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我市新办企业,可享受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1、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工业企业及对农业产业化进程起拉动作用的企业,即: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出口创汇产品生产的建设项目免收各项规费,对从事旅游景点开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不论在开发区内外,均免收各项规费。
2、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投资者,自行打井解决水源的,免征水资源管理费。
3、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范围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内容、标准亮证收费,必须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对《缴费明白卡》规定范围外的收费项目,投资者有权拒绝交纳,禁止一切乱收费行为。
4、对投资者来我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兴办高科技产业或医疗、文化、教育等公用事业投资项目,对新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及投资者来我市以入股、租赁、兼并等方式兴办企业的,行政机关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手续费、登记费。免收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各类事业性、中介服务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九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的原则:凡我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均实行放开引进、待遇从优、来去自由。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获 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专业人员;高新技术、高新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到我市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的管理人才;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人员。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的待遇:
1、住房待遇:凡到我市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批准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周转房一套,其余人员的住房待遇可参照本地同类人员标准从优执行。
2、工资待遇及生活补贴:适量的生活补贴,可根据情况由用人单位确定。
3、凡到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以自己的技术、管理为用人单位取得经济效益的,经审计、财政、税务、经贸、科技等部门认定后,可连续3年按新增税后利润10%-20%的比例提 取奖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市另行给予重奖。
4、凡来我市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对确有技术才能且成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低职高聘,并兑现工资待遇。
5、对引进外来的人才,凡自愿在我市定居的,其随迁配偶、子女、父母,公安部门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凡在我市一次性付款购买一套65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的,可申办3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凡在我市一次性付款购买3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的,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手续费和房产交易税。
本市企业从市外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申办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6、到本市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建设的其他地区居民在保留原籍户口的情况下,对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喀什市城镇常住户口,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符合本条5、6款办理落户的,只收取户口工本费。
第十章 引进资金、技术、项目的奖励规定
第二十条 凡为我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外各类管理人员到我市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喀什市招商局(经协办)负责本市对外开放,引进国内外资金,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有与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喀什市人民政府招商局(经协办)负责解释。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 引资网 http://www.xjxnw.gov.cn/shichang/zsyz/yhzc/04/1102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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